三、关于社会公众的义务
9.对于疫情防控,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10.单位或个人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是否应当报告?如何报告?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但应注意不得违法传播个人信息。
11.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怎么办?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2.在重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必须戴口罩?
是。重庆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通运输防控组发布通告,自 2020年 1月 29日起,乘坐重庆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应戴口罩乘坐。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9日起,乘坐我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长江索道、两路口皇冠扶梯、班线客车、轮渡等,乘客应戴口罩乘坐。
(二)对于没有戴口罩的乘客,公共交通工具营运人予以劝返。对于不听劝返的,营运人有权拒绝乘客乘坐。劝返过程中,乘客扰乱运输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
同时提醒:为了广大市民健康,阻断病毒,请市民在其他公共场所也戴好口罩。对不听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举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否 。2020年1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2月13日24时前,餐饮服务单位、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棋牌、网吧、KTV、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14.经营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02-02
2020-02-01
2019-12-12